(2016)鲁018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836号原告李春玲,女,生于1975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章丘市。负责人商毅,主任。原告李春玲与被告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春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玲负担。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