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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858号原告: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工业区9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2517-6。法定代表人:朱春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忠,该公司副总。被告:刘军,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