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昝超申请执行云海燕、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超,云海燕,刘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00501号申请执行人昝超,女,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云海燕,女,蒙古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执行人刘晖,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关于昝超申请执行云海燕、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四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云海燕所有的车辆过户给申请人昝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