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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昝超申请执行云海燕、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超,云海燕,刘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00501号申请执行人昝超,女,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云海燕,女,蒙古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执行人刘晖,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关于昝超申请执行云海燕、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四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云海燕所有的车辆过户给申请人昝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