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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悦与朱健明、章瑞琴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朱健明,章瑞琴,朱凌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19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王悦,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朱健明,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章瑞琴,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朱凌昊,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悦与被告朱健明、章瑞琴、朱凌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悦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人民币5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要求分期付款,于2017年6月底前将欠款付清。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上述偿付计划。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已经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无需继续执行,故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