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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杨欢、陈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杨欢,陈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94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负责人张志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礼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婷,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欢。被告陈金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杨欢、陈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凌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欢、陈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称,被告杨欢、陈金香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购买汽车,被告同意以其所有的苏e×××××汽车作为抵押物。后原告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杨欢、陈金香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8206.8元;2、判令被告杨欢、陈金香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5357.9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931.72元(截止2015年7月5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7月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93564.7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94496.48元(截止2015年7月5日止);3、判令如被告杨欢、陈金香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苏e×××××,发动机号为131560355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杨欢、陈金香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欢、陈金香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被告杨欢、陈金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被告杨欢(乙方/借款人)、陈金香(乙方/丁方/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甲方/贷款人)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确立,利率调整方式为按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每年与贷款发放日期相对应的日期,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构成违约,甲方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抵押物清单记载,抵押物名称为君威2.0t-a/mt豪华运动型(国iv)汽车1辆。2014年7月22日,被告杨欢、陈金香签署《个人借款借据》,载明借款人为杨欢,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0元,起息日为2014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22日。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就被告陈金香名下的苏e×××××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131560355)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确认截至2015年7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88206.8元,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6289.68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客户授权及承诺(申请)书、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个人借款借据、贷款罚息表等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杨欢、陈金香间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杨欢、陈金香未按约归还本息,故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杨欢、陈金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原被告约定将苏e×××××汽车作为债务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请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欢、陈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欢、陈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本金人民币88206.8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6289.68元以及自2015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告杨欢、陈金香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抵押物苏e×××××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13156035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2元,由被告杨欢、陈金香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