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屠如义与钟敏军、何雪香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如义,钟敏军,何雪香,钟卫建,钟金林,王红英,钟卸明,徐赛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屠如义。被告钟敏军。被告何雪香。被告钟卫建。被告钟金林。被告王红英。被告钟卸明。被告钟卫建、钟金林、王红英、钟卸明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赛香,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如义与被告钟敏军、何雪香、钟卫建、钟金林、王红英、钟卸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如义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愿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如义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屠如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元(已减半),由原告屠如义负担。审 判 长 袁 平人民陪审员 严志花人民陪审员 胡 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