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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丽华、唐钦军与被申请人蒋联清、王志美、蒋双华、王丽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华,唐钦军,蒋联清,王志美,蒋双华,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唐钦军,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蒋联清,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王志美,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执行人蒋双华,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唐钦军与被执行人蒋联清、王志美、蒋双华、王丽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蒋联清、王志美、蒋双华、王丽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