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林与于继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于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16号原告李林,男,回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和硕县。委托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继福,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库尔勒市。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李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