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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玉磊与王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玉磊,王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瑶。再审申请人刘玉磊因与被申请人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玉磊申请再审称:一、(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瑶的取款记录说明我在2014年10月9日出具的借条是真实的。我在2014年12月9日签署的235000元的欠条是被胁迫的。二、(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缺乏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申请撤销(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玉磊申请再审称(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玉磊申请再审称其签署的235000元的借条系被胁迫,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无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刘玉磊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玉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梦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