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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玉德与李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德,李明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396号原告李玉德,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明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德与被告李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德负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