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玉德与李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德,李明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396号原告李玉德,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明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德与被告李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德负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