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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4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孙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