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4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孙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