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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赛力尔蓄电池有限公司、袁法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赛力尔蓄电池有限公司,袁法久,马瑞芹,马红光,仇秀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楷。被告青岛赛力尔蓄电池有限公司被告袁法久被告马瑞芹被告马红光被告仇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赛力尔蓄电池有限公司、袁法久、马瑞芹、马红光、仇秀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赛力尔蓄电池有限公司、袁法久、马瑞芹、马红光、仇秀芹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彦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