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唐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唐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57号原告:张敏,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唐传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传胜。原告张敏与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唐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40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忠代理审判员 王玉雁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