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唐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唐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57号原告:张敏,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唐传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传胜。原告张敏与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唐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40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忠代理审判员  王玉雁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