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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汇金通运输有限公司、李忠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汇金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天津汇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柳霞露9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军,公司员工。申请人天津汇金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68412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出票人为杭州意仕腾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建德市龙和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汇金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 颖审 判 员  李志华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