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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高立威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2月26日因准驾不符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艾捷森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尚志胡同口时,遇李某某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由西向北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2mg/100mi,超过规定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高某某亲属代其与李某某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痕迹司法鉴定意见、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