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建国、胡新华与山东良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沾化县利隆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胡新华,山东良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沾化县利隆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成年,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新华,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良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绪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沾化县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红卫,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建国、胡新华与山东良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沾化县利隆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