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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571号原告淮安市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荷花池小区南区一层s-50号。法定代表人左成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陈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