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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金沙县福泽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金沙县福泽殡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福泽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沙县福泽殡葬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金沙县福泽殡葬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沙县福泽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金沙县有存款帐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金沙县福泽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金沙县的存款帐户人民币130730.00元(大写:壹拾叁万零柒佰叁拾元整)至本院执行专户,用以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体福审 判 员  代守泽助理审判员  邱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