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孙立波与李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波,李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波,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春辉,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霞审 判 员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