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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44号罪犯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泗刑二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决定执行十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