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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兆银与张兵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银,张兵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392号原告:张兆银。委托代理人:辛雪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银与被告张兵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为6600元,由原告张兆银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