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507号舒相刚诉满家珍、郭红英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相刚,田定树,赵水莲,满家珍,郭红英,李代达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舒相刚,男,苗族。委托代理人张文(特别授权),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定树,男,苗族。被告赵水莲,女,苗族。被告满家珍,女,苗族。被告郭红英,女,苗族。第三人李代达,男,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相刚诉被告田定树、赵水莲、满家珍、郭红英、第三人李代达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相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相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 刚审 判 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刘兴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