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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伟平与惠州市百顺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百业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平,惠州市百顺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百业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6号原告:杨伟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01X,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何佩菁,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市百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海良。第二被告:惠州百业典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平与被告惠州市百顺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百业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