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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柳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443号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韩维利、张振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