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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008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闫帅与张祖环、杨长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帅,张祖环,杨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0811-1号申请执行人:闫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祖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长凤,女,汉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对被执行人杨长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1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