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008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闫帅与张祖环、杨长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帅,张祖环,杨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0811-1号申请执行人:闫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祖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长凤,女,汉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对被执行人杨长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1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