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武现奇、武风爻、武宗领、王建夫与被告焦京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现奇,武风爻,武宗领,王建夫,焦京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武现奇,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武风爻,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宗领,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建夫,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京立,男,40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现奇、武风爻、武宗领、王建夫与被告焦京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现奇、武风爻、武宗领、王建夫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现奇、武风爻、武宗领、王建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现奇、武风爻、武宗领、王建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春来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