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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陶臣申请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臣,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陶臣,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陈涛,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陶臣与被执行人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臣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