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陶臣申请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臣,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陶臣,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陈涛,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陶臣与被执行人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臣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