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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冯清荣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清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清荣,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清荣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做出(2015)菏牡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清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清荣自2011年以来,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公共场所非正常上访90多次,进行滋事,起哄闹事,并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后发展到向接访人员索要政府钱财,以不给钱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严重影响了本地政府的日常工作秩序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清荣于1941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等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干警于2015年8月28日6时许,将到北京上访的被告人冯清荣带回菏泽拘留。(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工作说明及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冯清荣于2011年12月8日至2015年4月24日止,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91次,有训诫书。(4)牡丹派出所副所长史洪涛的情况说明证实,其于2015年2月27日和牡丹办事处干部石某、王玉柱、赵某等一起到北京接非访的冯清荣,并调查取证。(5)牡丹办事处关于冯清荣非访的综合材料及财政所关于信访维稳冯清荣费用的情况说明及费用清单证实,被告人冯清荣于1990年承包杨庄窑厂的窑头,后发生纠纷,冯清荣于1994年诉至法院,后经中级法院再审,该村委赔偿其后,其不服开始上访。自2011年底以来,冯清荣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近百次,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6)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1994)菏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994)菏吕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菏民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1999)菏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2006)菏民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07)菏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清荣因承包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杨庄行政村的窑厂发生纠纷,于1994年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冯清荣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实际偿还原告9062.04元,冯清荣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清荣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菏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7)收到条证实,牡丹办事处杨庄行政村村委后于2011年1月12日将本息及诉讼费19032.56元交予法院。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李某、赵某、许某、付某、石某、王某乙、刘某乙、陈某的各自证言证实,其分别到北京接过非访的被告人冯清荣。2015年2月28日,在北京陶然亭公园附近的凤龙宾馆内,被告人冯清荣对接访的石某、王玉柱、赵某、史洪涛说:把其原来上访花的五千多元给他,然后叫纪委的把其村帐查了,其就回去。3、被告人供述冯清荣供述,其从2010年至今共到北京中南海上访得有个二三百次,其上访有两个原因,一是其在菏泽市牡丹办事处杨庄窑厂承包窑头,因债务纠纷,经两级法院判决没有达到其的要求。二是举报村委会贪污腐败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查处。在窑厂的问题上其要求政府和村委会赔偿900万元损失;在村委会贪污腐败的问题上认为纪委弄虚作假、查处不实,要求检察院介入。收到过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去年其连续去中南海20天,收到府右街派出所发给的训诫书18张。后来被牡丹办事处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劝回来的。其认为政府不作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不了其的问题。只要其去北京上访,北京就会通知当地政府去带人,当地政府也得挨批评。其就借这个机会,和当地政府谈条件,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其只要去北京上访,办事处就包吃包住包路费,还安排人伺候。上访花费他们都得给报销,不答应其的条件就不回来。以前的上访、看病费用都给解决了,就这次给政府要10000元钱还没有给解决。他们不解决就上访。2015年2月份,牡丹办事处在北京给过其5000元钱,当时正开两会,他们不给钱就不回来。2015年8月20日其去了北京中南海上访,牡丹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给其买了火车票其才回来的。2015年8月23日其又去北京中南海上访,这次去了中南海二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清荣无故滋事,91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冯清荣当庭辩称其没向接访的人要过5000元钱,也没去过中南海,也没让办事处的人拿过钱接过访,其根本不是无故滋事,是正当上访,不是无故滋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清荣因其原来承包的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杨庄窑厂的窑头发生纠纷,经两级法院判决没有达到其诉求,其举报村委会贪污腐败的问题。经常去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派出所多次训诫,其仍不思悔改,继续上访,后又发展到给接访人员索要钱财,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日常工作秩序及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清荣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清荣为达到个人目的,91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非主观恶性小和情节较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清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冯清荣不服,以“其系正常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冯清荣提出“其系正常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冯清荣明知中南海、天安门地区为非信访区域,仍然在国家重要活动日等日期内多次去上述场所非法上访,使本地政府和北京警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处置其非法上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信访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上诉人冯清荣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卫华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徐龙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