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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菊芬、徐培昇与孙赛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菊芬,徐培昇,孙赛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菊芬,女。委托代理人陈增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培昇,男。委托代理人陈增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赛罗,女。委托代理人施琪,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菊芬、再审申请人徐培昇与被申请人孙赛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菊芬、徐培昇申请再审称: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两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虽已届满,但之后孙赛罗存在陆续还款行为,故孙赛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孙赛罗提交意见认为,本案两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涉案两笔借款项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薛菊芬、徐培昇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故涉案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至于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孙赛罗的转账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孙赛罗向薛菊芬、徐培昇作出同意履行涉案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即便视之为孙赛罗自愿履行部分债务,不能就此推论孙赛罗放弃了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对薛菊芬、徐培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纳。综上,薛菊芬、徐培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菊芬、徐培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庶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