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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情与被告曾宪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情,曾宪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294号原告李情,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宪磊,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情与被告曾宪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情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旭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