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执复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殷韦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殷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李晓峰,男,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殷韦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复议人李晓峰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镜执字第004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的错误为理由提出异议,此类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故对异议人李晓峰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于是向贵院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三大点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涉案612万元属于赃款证据不足;2、即使涉案612万元是赃款,但其中的400万元,已经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殷韦伟支取,剩余的也只有212万元;3、剩余的212万元赃款,殷韦伟和其妻子胡万芹以债权转让形式合法的转让给复议申请人,用于偿还其欠复议申请人的借款本金,且复议申请人取得该款项也属于善意取得。所以,原审法院要求追缴的612万元,不应作为执行标的进行执行,而原审法院仅仅以第1大点理由对复议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裁定。实际上复议申请人之所以提出的第1大点理由,更不是仅以该点理由,请求原审法院撤销执行通知,而是让其直接的知道复议申请人对涉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有根据的,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执行时应谨慎审查,防止出现执行错误。上述归纳的第2和第3大点理由,才是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异议的主要理由,且该理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镜执字第00426号《执行裁定书》遗漏了申请复议人李晓峰的异议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裁定撤销(2014)镜执字第00426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庆九审 判 员 吴丽群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