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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205号原告付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付某某自上次裁定准许其撤诉至本次起诉离婚不足6个月。本院认为,原告自上次裁定准许其撤诉至本次起诉离婚不足6个月,且无新情况、新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