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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赵秀华与王东民、韩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秀华,王东民,韩利,王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057-1号原告XX。原告赵秀华。被告王东民。被告韩利。被告王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XX、赵秀华与被告王东民、韩利、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东民、韩利、王鹏飞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杰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