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王俊智与史新春、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智,史新春,李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史新春,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地址南宁市。被执行人李保军,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地址南宁市。王俊智申请执行[史新春、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保军史新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