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金柱与通化市二道江区兴盛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柱,通化市二道江区兴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财保2号原告:胡金柱,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光明委三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兴盛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村。法定代表人:王喜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柱诉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兴盛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兴盛铸造有限公司现存价值80000元的钢铁,并以原告胡金柱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658**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兴盛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价值80000元的钢铁予以查封;二、对原告胡金柱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658**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