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胡永坤与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班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坤,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班丽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09号原告:胡永坤,男,199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北干道****号。法定代表人:郭连兴,任主任职务。被告:班丽丽,女,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胡永坤诉被告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班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在北街小区建有楼房对外出售,被告班丽丽受雇于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负责售房事宜。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房款共计2300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的50%,余款原告一年内付清,如有违约将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整。购房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40000元整,在2014年8月1日前,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购房款,被告告知原告,因房屋未完工,让原告暂缓交款。在2015年5月被告又告知原告此房仍未完工,愿将购房款退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退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支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胡永坤所起诉的购房款40000元,已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封刑初字第243号”认定,被告班丽丽构成诈骗罪。被告班丽丽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违法所得40000元,已判决责令退赔受害人胡永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的意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永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思军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