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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平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67号原告朱平普,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博爱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258号新新家园2号楼东单元。负责人范学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忠,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普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普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平普负担。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