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瑞刚烨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刚烨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49号原告北京瑞刚烨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310号。法定代表人高庆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土楼乡南口农场场部院内。法定代表人严彬,总经理。原告北京瑞刚烨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刚烨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瑞刚烨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