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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玉荣与诸城市金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荣,诸城市金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71号原告孙玉荣。委托代理人解斐,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市金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黄疃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学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审理原告孙玉荣与被告诸城市金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