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董文顺与董艳鹏、董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顺,董艳鹏,董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860号原告:董文顺。被告:董艳鹏。被告:董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顺与被告董艳鹏、董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