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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董文顺与董艳鹏、董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顺,董艳鹏,董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860号原告:董文顺。被告:董艳鹏。被告:董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顺与被告董艳鹏、董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