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辉与侯军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辉,侯军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XX辉,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军足,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XX辉与侯军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军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000元,履行了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XX辉如数领取上述执行款,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协议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