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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辉与侯军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辉,侯军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XX辉,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军足,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XX辉与侯军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军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000元,履行了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XX辉如数领取上述执行款,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协议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