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裕悦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王文祥、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裕悦荣出租车有限公司,王文祥,陈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066号原告:武汉裕悦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湖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郑小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友,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文祥。被告:陈平。原告武汉裕悦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祥、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裕悦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裕悦荣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汉裕悦荣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