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于某某,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甲,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刘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