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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于某某,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甲,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刘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