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王宝新,农民。2015年2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伪造了自己名下产权编号为9816879号高碑店市幸福南路西侧世纪嘉园3号楼401室房产本一份,并用该假证抵押给周某用于借款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房产本、证人周某证言、辨认笔录、文件鉴定意见书、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高碑店市房产局档案查询证明、抓获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无违法犯法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高碑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房产证用于借款,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景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