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杨某,崔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财保259号申请人刘某,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杨某,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申请人崔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某所有的鲁L××××ד吉利美日”汽车一辆或价值0.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某所有的鲁L××××ד吉利美日”汽车一辆或价��0.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成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宝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