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村主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应当于2016年2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年8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1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17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