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申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蒋坤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梅,蒋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梅,女,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济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坤,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再审申请人王金梅因与被申请人蒋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胜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强速 录 员 马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