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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何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涛,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桃源路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佳,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何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的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损失共计61200元。被执行人吉林市瑞涛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何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本院分三次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刘涛银行存款234793.33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涛名下车辆车籍和房屋产权。经计算,截止2016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合计:123836.2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