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卡沃尔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重庆卡沃尔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08号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绥阳县风华镇牛心村。法定代表人苏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萍,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卡沃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双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佩,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卡沃尔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5)绥民初字第151号)中,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4.00元,减半收取11722.00元,由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