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本法与刘丙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本法,刘丙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马本法,农民。被执行人刘丙高,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本法与被执行人刘丙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